当前位置: 冷冻设备 >> 冷冻设备资源 >> 广东一女子年龄偏大难再孕,欲取回冷冻胚胎
随着医学越来越发达,包括生育问题在内的许多医学难题相继得到解决,人们为了优质生育或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相继选择保存胚胎这种方法来延续后代。当然在不影响公序良俗和社会人伦的前提下,只要使用正当的途径保存胚胎进行受孕,法律并不禁止。
医院的人体胚胎到底属于谁?这个在法律上还真没有明确定论,因此在处理这方面纠纷的时候还真不那么简单。这不,近日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起冷冻胚胎返还案就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反响,好在经过承办法官利用娴熟的法律技巧终于妥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年12月2日消息,经过法院的组织、见证,医院试管婴儿中心将刘某、曾某夫妻冷冻在该中心的2枚冷冻胚胎进行了返还和交付,但同时要求刘某、曾某提前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
人过中年的深圳市罗湖区女子曾某与丈夫刘某早年结婚,但由于其他原因一直未能生育。年7月,盼子心切的曾某夫妇决定利用医疗技术解决生育问题,医院试管婴儿中心,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
正当夫妻俩欢天喜地准备迎接宝宝的诞生时,不幸的是在年9月移植2枚胚胎未能成功受孕。无奈之下,夫妻俩只有将剩下的2医院,希望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圆生子之梦。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就到了年初,年龄越来愈大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利用技术生育小孩。但医院经过检查告知,曾某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
其实这一点曾某自己也已经意识到,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2枚冷冻胚胎便成为夫妻俩生育孩子的唯一希望。于是医院,协商要将保存胚胎取走。然而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两人的要求遭到院方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院方认为,胚胎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人类生命的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其他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也没有财产属性,取回胚胎的意义就在于孕育生命,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且夫妻俩怎么保存也没有明确,如果要移交,也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医院。
而曾某夫妻却认为,该冷冻胚胎属于夫妻两人所有,应当能够随时取回,且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双方争论不下,最终曾某夫妻于年5医院试管婴儿中心告上法庭,医院医院的2枚冷冻胚胎,罗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无明文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当事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曾医院的冷冻胚胎享受监管和处置的权利。
经过权衡,法院医院试管婴儿中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曾某夫妻2枚冷冻胚胎。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医院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曾某夫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该医院依然以移交胚胎存在风险为由拒绝返还。
执行法官通过说理说法,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医院,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是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医院立即返还2枚冷冻胚胎。同时要求曾某夫妻必须确保在交接时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相关设备才能移交。
执行当天,医院将2枚冷冻胚胎取出,竟曾某夫妻确认后进行了胚胎编号、署名后进行了返还交付,并当场要求曾某夫妻签订相关承诺书,不得对胚胎进行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冷冻胚胎的归属,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难题,各方判断不尽一致,而且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始终存在争议。但根据民法物权的概念来说,冷冻胚胎因为有其潜在的生命特质,个人对留下的冷冻胚胎具有处置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和对抗。医院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曾某夫妻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是不恰当的,医院应当履行返还冷冻胚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