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冷冻设备 >> 冷冻设备介绍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标准
GB-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冷库设计标准》GB-,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6月28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原《冷库设计规范》GB-同时作废。
本标准是在《冷库设计规范》GB-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规范主编单位是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制冷学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商业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主要起草人是徐维、于伟、徐庆磊、史纪纯、邓建平、陈锦远、杨一凡、王宗存、刘斌、谈向东、宋立倬。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本着“力求真实、适用安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合理”的指导原则,在充分总结了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冷库设计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参考。
1总则
1.0.1为规范冷库设计,食品冷库不论规模大小,均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其他非食品类冷库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相关规定。本条所指的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0.2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1)按基建性质划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食品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标准要求,但标准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2)由于目前常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类制冷剂都不是环保制冷剂,而是正在逐步淘汰或作为过渡性替代物质,因此在选用这类制冷剂时,需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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