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设备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三起药品零售进口冷

发布时间:2023/1/24 18:03:30   

为认真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市城区药品零售、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商品服务明码标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商品服务明码标价三起违法案件。

一、六安市金安区老百姓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金安区老百姓药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部分防疫物品(口罩,消毒液等)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2.处以元罚款。

二、安徽悦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年5月19日,我局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安徽悦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冷库内发现冷冻去骨牛带盖臀肉两箱(原产国:阿根廷,净含量分别为:22.36kg、25.12kg,生产日期:年11月23日)。上述食品“四证一码”齐全,但企业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经营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有“阿卡波糖片”(批号:BJ,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等5个品种24个批次,合计盒药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现场我局依法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且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立案进行查处。

附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选)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节选)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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